今日天气
农业资讯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企业服务
农业技术
机构设置

农业要闻 信息联播
国内动态 国际动态
分析预测 价格行情

行政通知  应急管理
机关党建  农资监管
植物检疫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项目管理
绿色认证
批发市场
网上展厅

乡镇企业
优质产品
蔬菜栽培 水稻种植 水果栽培
植物保护 设施栽培 视频农业
专家在线 经作栽培 其他粮油
土壤肥料 畜牧技术
宁乡概况
机构设置
专家介绍
今天是:   
登录模块加载中...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植物检疫 >> 正文
 最 新 更 新
 最 新 推 荐
 最 新 热 门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3-21 09:23:54]  录入:植保站  作者: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 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 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 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标志式样等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八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九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 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 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也应实施检疫。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

9 7 3 1 2 3 4 5 6 7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相关文章:
更多新闻请浏览宁乡县农业信息网
站内资讯搜索
关键字: 模糊搜索:
网站管理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留言簿 | 广告投放 | 网站地图
copy right 1998-2008◎宁乡县农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
梦真数码动画工作室承建 站务QQ: 梦真提示:点击与我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