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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阳光办[200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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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6-12 09:11:58] 录入:betrue_88 作者: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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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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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财政局,各项目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阳光工程的实施,有效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国家六部委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省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并报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阳光工程办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日
湖南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实 施 方 案
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转岗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实现城乡统筹,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阳光工程的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条件,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转岗就业率,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全省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23万人,使受训农民熟练掌握一门非农产业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同时,通过印发资料、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提高农民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27万人。
通过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项目的带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服务网络,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降低农民进城务工成本,带动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全面开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引导农民从事农业经营开发与有效实现转移的关系,坚持一手抓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一手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二)整合资源,创新机制
以2007年认定的优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充分发挥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广泛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三)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调查,开展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转移就业率为目标,坚持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就地转移与跨区域流动就业相结合
各地要紧紧围绕当地二、三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培训机构及农民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在搞好就地转移的同时,与沿海优质企业建立劳务供求关系,帮助农民实现跨区域流动就业。
四、培训实施
(一)培训计划与经费下达
2008年国家安排我省阳光工程补助资金7200万元,要求开展示范性培训23万人,人均补助310元。省财政继续安排1900万元,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培训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省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只下达到市州(见附件1),市州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及培训转移工作力度,由阳光工程办公室与财政局联合行文对县市区下达指导性计划,但每年下达次数不得超过3次,并及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对培训基地采取“计划指导,动态管理”,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开班前,向县市区阳光办提交申请报告,批复后开班。县市区阳光办、财政局要坚持上好“第一节课”,认真审查学员条件,确认培训任务。县市区阳光办按月将确认的培训任务上报市州阳光办,市州阳光办在10月底前将《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及资金分解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培训机构认定
根据2007年省阳光办下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基地认定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单位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管理水平、联系安排就业能力、服务承诺、单位信誉、收费标准及学员生活条件等,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培训基地,但对上一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好的基地可以免于招投标,各市州阳光办于5月30日前将《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3)、6月30日前《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分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阳光办。
(三)培训对象
各阳光工程项目县市区农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都可以申请参加阳光工程培训,但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四)培训要求
1、培训工种。面向二、三产业确定培训工种,当前培训的重点是用工量大的建筑装修、家政服务、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电工电子、焊工、机械制造、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注重引导阳光工程学员就地转产转岗就业,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2、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包括适应转移需要的岗位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知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及艾滋病防治等内容。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其中引导性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课时,对一些高危行业应特别突出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阳光办要督促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培训时间。阳光工程培训时间原则上为20-180天,一个月以内的培训应控制在35%以内(20天以内的培训须报省阳光办备案)(见附件5),要逐步扩大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长的培训班比例。各专业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按不同工种及用人单位的要求确定。
4、培训教材。培训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培训教材。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由培训单位自主确定。引导性培训教材由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提供《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免费发放给培训学员,要充分应用国家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开展教学。
5、培训形式。转移培训以订单培训、委托培训和对口培训为主。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就业。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农办、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工作。
6、培训发证。阳光工程学员培训结业后,由培训学校发给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提供的《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证书》。县阳光办要加强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7、学员就业。由培训机构负责安排学员就业,确保转移就业率达到80%以上,并做好跟踪服务。对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阳光办应取消其下年度阳光工程培训资格。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及补助形式
阳光工程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民的培训学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开支,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禁止将资金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对于少数确实难以安排工作经费的项目县,可以从县本级配套资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工作经费,但不得从中央、省补助资金中安排。对纳入阳光工程补助的培训班,每期开学时,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至少2人以上)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直接给学员发放培训代金券。受训农民领取培训代金券时,要填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由本人签字。培训代金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学员结业后,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财政局对培训工作进行验收,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县财政局核定补助金额,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拨培训单位。培训代金券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资金补助标准
规范补助标准,培训时间30天的,补助标准为200-300元/人;培训时间在60-90天的,补助标准为400-500元/人;培训时间在120-180天的,补助标准为600-700元/人;汽车驾驶员培训补助400元/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与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同级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县市区阳光办须向社会公布培训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尽可能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将各地阳光工程配套经费、工作经费的到位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阳光工程培训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培训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的培训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培训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差)执行,并将培训费标准、向学员收取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培训后联系安排就业承诺等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市州、县应参照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形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如人员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同级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培训单位、下达培训计划,督查教学质量、学员就业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等。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情况汇总。省农机局、省农垦局要加强对农机、农垦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指导。省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转移培训规划,下达培训任务,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开展项目指导、督查和抽查。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做好阳光工程宣传,有利于广大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培训专业,自主选择培训时间,有利于实现阳光操作,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项目县阳光办应在各乡镇主要公路旁制作大型墙面广告进行宣传,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画等大力宣传阳光工程。各地要及时向省阳光办提供经验材料和信息。
(三)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1、公示制度。各项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农民公布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各培训机构要在校内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向学员公布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培训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在“湖南农业科教信息网”(网址:http://www.nytkj.com/)上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
2、第一节课制度。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上好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必须到培训班对照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并与财政部门的同志一起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3、月报制度。培训单位每月2日前应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学员信息管理”和“工作报表”模块要求向县阳光办报送阳光工程培训结业和转移学员的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学员情况如实录入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市州阳光办每月8日前审核县阳光办录入的学员情况并报省阳光办审核。
4、档案管理制度。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学员档案(见附件6),祥细记录受训农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家庭住址、就业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并由学员本人签字认可,严禁由他人代签。同时要求附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检查验收制度。培训单位任务完成后,应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与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六部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重点检查学员的培训效果、享受财政补贴及学员档案等,对每个培训单位抽查的学员人数不得低于5%。参加检查人员必须在《湖南省阳光工程验收情况表》(见附件7)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工作好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及抽检不合格率在15%以上的,将取消培训资格;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对检查验收不实事求是的,应追究其责任。各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抽查验收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于次年组织省阳光工程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阳光办及培训机构要进行表彰;对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分配表
2、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及资金分解汇总表
3、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基地汇总表
4、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分配情况汇总表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专业备案表
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学员档案
7、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验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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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阳光办[2008]2号 |
| 200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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