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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8-19 10:39:29]  录入:betrue_88  作者: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

 南 省                  办 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阳光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必须坚持阳光工程法人负责制。市州、县市区农业局为责任单位,全面推行首席责任人制度,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局长为首席责任人;各培训机构法人为项目责任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切实落实“五子”,即位子(有办公室)、牌子(阳光工程办公室牌子)、班子(机构与人员)、机子(电脑)、票子(工作经费)。
二、各级阳光办和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坚持阳光工程“三据”(就业回执单、身份证、收款收据复印件)、“三关”(学员档案学员签名关、培训机构法人审核评议关、阳光办检查验收关)、“三有”(有培训“代金券”、培训教材、培训结业证书)、“四统”(统一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审批制度、拨付程序)、“五公”(公开认定培训机构、公示培训单位、公开招生简章、公布学员名单、公开承诺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五制”(实行“第一节课”制度、规范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转移工作月报制度、实行培训合同制度、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的管理模式,切实执行落实到位。
三、各级阳光办必须落实责任,在指导各培训机构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对自身的工作必须进行自查。
四、各县市区阳光办必须对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上填报的培训台帐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各级阳光办要进行严格审查,杜绝学历生、未参训农民学员等登录到监管系统中来,维护系统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真实性。
五、各县市区阳光办、各培训机构必须坚持第一节课制度,中途对培训班进行抽查,最后进行培训验收,以保证阳光工程培训的真实性。
六、各县市区阳光办要和当地财政部门同志一道,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认真仔细审查,严格验收程序,检查验收不合格,坚决不兑现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质量,真正让参训农民享受国家培训补贴资金。
七、各县市区阳光办对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认真按国家农、财两部、省农、财两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基地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年底要实行优胜劣汰。
八、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省阳光办确立的严抓、严管、严查的工作思路,认真对待阳光工程的各项工作;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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