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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07-11-19 09:19:29]  录入:betrue_88  作者: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

.2.2、2.2.2.3之一的。

  2.5.1.2符合剖检病变2.3.1、2.3.2、2.3.3之一的。

  2.5.2确诊

  符合2.5.1.1、2.5.1.2之一,且符合2.4.1、2.4.2、2.4.3之一的。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

  3.3疫情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实验室检验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当确诊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猪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养殖场(户组)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被扑杀的猪、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乡镇发生),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用PCR方法进行菌型鉴定,同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4.2.3.1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畜、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畜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2.3.2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生猪的交易、屠宰、运输、移动。对畜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对猪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4.2.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可能被污染的产品(包括猪肉、内脏、骨、血、皮、毛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猪的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猪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紧急预防

  4.2.5.1对疫点内的同群健康猪和疫区内的猪,可使用高敏抗菌药物进行紧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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