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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08-03-15 13:46:10]  录入:betrue_88  作者:国务院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12月2日
                 第—章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
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
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
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
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
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
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
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
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
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
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
检疫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
传送。
  第五条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
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
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七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
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
布。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
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
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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