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文章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
发布日期:[08-03-15 13:46:10] 录入:betrue_88 作者:国务院 点击次数:[]
|
内容提要:
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
妥。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
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 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
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
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
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
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
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
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
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
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六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国法定的
检疫要求,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
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
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
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
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
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边境口岸动植物检
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
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
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
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
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九条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
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
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
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
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
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
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
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疫入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
| |
|
|
站内资讯搜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