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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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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3-15 13:46:10] 录入:betrue_88 作者:国务院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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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
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
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
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
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
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
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
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
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
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
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
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
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
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
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
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
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
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
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
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
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
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币隔离
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进境的同—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
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
时,由该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
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规
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
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
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
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
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
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
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
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
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二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
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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