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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08-03-15 13:46:10]  录入:betrue_88  作者:国务院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


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具检疫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
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三十条 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
疫。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
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
者协议。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
加物检疫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
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
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量齐
全、包装完好、堆放整齐、唛头标记明显。
  第三十四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
疫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
  (二)双边检疫协定;
  (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
者复检;
  (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
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
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
  (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地口岸后
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
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响声瓜,重新报检。
  第三十六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
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运达出境口岸时,
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
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五章过境检疫
  第三十七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
(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
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
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
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不再检疫。
  第三十九条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检查,发现远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
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
境。
 
      第六章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
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
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
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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