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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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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3-15 13:46:10] 录入:betrue_88 作者:国务院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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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
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
得携带进境。
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
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
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
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
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
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
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
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
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
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
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第四十四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
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
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
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
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
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
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
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
件人。
第七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四十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
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舱、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有关运输
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
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前款运输工具可能隐藏病虫
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
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
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作防疫消毒处
理。
第四十七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
疫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
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
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
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
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
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
施整车防疫消毒。
第四十九条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
作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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