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湖南省农业厅宣
一、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湖南省耕地质量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耕地质量含义及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经费投入
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四、农民在保护耕地质量方面的主要义务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
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降低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
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五、村(居)民委员会在耕地质量保护中的主要责任
村 ( 居 )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村 ( 居 )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耕地的地力等级和承包人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村 ( 居 ) 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六、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及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听取村 ( 居 )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的意见。
七、耕作层保护、剥离及利用要求
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耕地开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改良新开垦耕地的质量。
八、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规定
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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